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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允春:唤醒责任意识 激发担当精神

来源:盐城市纪委镜鉴网 作者:陈允春 时间:2016-12-08 09:45:56 点击: 【字体: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标志党内问责精细化、系统化和制度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成果,是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重要保证,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坚定决心和管党治党的历史担当。通过认真阅读原文和解读,对照学习《条例》背后的典型案例,我深刻体会到: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必须要在学思践悟中自觉尊崇、严格执行、坚决捍卫,把《条例》精神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必须要坚决把“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原则贯穿始终,在问责中坚守责任担当,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学真悟透,就要深刻领会,把握实质

《条例》把问责对象确定为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明确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因此,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当务之急,就是要深入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率先知责明责尽责。

各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先学一步,吃透精神,准确把握问责条例的治理重点和实践“重音”,只有对规定了然于心,才能更好地遵循和执行。要抓紧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促进问责精准化。

回顾近年来各级通报的典型案例,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频出,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甚至自己也从“好同志”沦落为“阶下囚”。出现这些问题大多是责任意识缺乏,管党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归结原因,主要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责的辩证关系,把权责割裂,甚至只想把权力牢牢握在手上,而把责任弃置一旁。为此,党员干部务必要加强《条例》的宣传学习教育活动,强化有权必有责的意识,通过学习促进全体党员干部形成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兴党、在党尽责的政治意识。

履职担当,就要坚守初心,终生负责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就得有多大担当。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责任是政治责任。

《条例》聚焦从严治党、突出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体现党纪特色、做到务实管用,明确了问责的主体和对象、方式和方法等,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展开问责,凸现了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既是对党章的生动贯彻,更是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压实。

各级纪检监察组和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意识,主动将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强力推进问责工作,对有责不尽的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就要用好《条例》这一制度利器,以严肃问责倒逼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铁面执纪,就要动真碰硬,敢于亮剑

《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回答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实践层面的问题,为我们用足用活问责工具提供了遵循,使党内问责全面走向了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将在党的发展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它不仅让我们看到了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更感受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强烈信号。

党员领导干部对《条例》一定要敬畏,要有敬畏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王岐山同志曾经说过:“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能让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廉政勤政这根神经,时刻戒慎警惕,知道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对权力的敬畏之心;能让党员干部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格遵规守纪;能让党组织“下不为例”的“包容”变为违规违纪人员“吃一堑长一智”的“记性”。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要敢于碰硬、敢于“唱黑脸”、敢于亮剑,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人和事,把“板子”打到具体责任人的身上。另一方面,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条例》执行情况列为基层巡察、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倒逼各级党组织严查快处,不留余地,让《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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