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案件纪律处理及司法判决情况公布(二)
编者按:
为进一步提升纪律审查工作的震慑作用,释放正风肃纪强烈信号,充分发挥查案治本功效,现将2016年度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案件党政纪处理及司法判决情况分期予以公布。希望各级各单位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着力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意识;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手握戒尺、敬畏法纪、止步于纪。
1、朱连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判决及纪律处理情况
朱连英,女,1963年8月生,汉族,江苏大丰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大丰鑫诚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2011年7月15日,朱连英等人通过虚构成员合伙的手段,注册设立了鑫诚合作社。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间,鑫诚合作社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吸收存款人民币9209173.15元。其中朱连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105765.97元,尚有人民币2103407.18元未兑付。2014年12月25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朱连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6年8月16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朱连英开除党籍处分。
2、韩建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判决及纪律处理情况
韩建荣,男,1963年8月生,汉族,江苏大丰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吸储员。
2010年7月至2013年10月间,韩建荣在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任吸储员对外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前,韩建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余人,计人民币2509455元,造成损失593200元未兑付。2016年6月23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韩建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6年12月19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韩建荣开除党籍处分。
3、张月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判决及纪律处理情况
张月芹,女,1964年9月生,汉族,江苏大丰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三龙镇新丰村妇女主任、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吸储员。
2010年7月至2013年10月间,张月芹在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任吸储员对外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前,张月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十余人,计人民币510400元,造成损失275050元未兑付。2016年6月23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月芹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6年12月19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张月芹开除党籍处分。
4、耿忠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判决及党政纪处理情况
耿忠涛,男,1962年10月生,汉族,江苏大丰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吸储员。
2010年7月至2013年10月间,耿忠涛在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任吸储员对外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前,耿忠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象一百三十余人,计人民币4288998元,造成损失1117793元未兑付。2016年6月23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耿忠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16年12月19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耿忠涛开除党籍处分。
5、许万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判决及纪律处理情况
许万强,男,1965年6月生,汉族,江苏大丰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新丰镇五丰村六组村民。
2008年3月至2013年1月,许万强非法吸储54万余元。2015年4月9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许万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后许万强等人提起上诉,2015年11月2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6年12月20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许万强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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