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案件 纪律处理及司法判决情况公布(六)
编者按:
为进一步提升纪律审查工作的震慑作用,释放正风肃纪强烈信号,充分发挥查案治本功效,现将2016年度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案件党政纪处理及司法判决情况分期予以公布。希望各级各单位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着力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意识;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手握戒尺、敬畏法纪、止步于纪。
1、季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司法判决及纪律处理情况
季斌,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区北润发拆迁有限公司员工。
2007年底,季斌将某处商品房作抵扣工程款。2009年5、6月间,季斌分别伪造了邹某某及杨某二人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7月27日,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季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9月29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季斌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沈麟书聚众斗殴罪司法判决及纪律处理情况
沈麟书,男,1984年12月生,汉族,江苏大丰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2003年12月山东济南武警支队服役,2006年1月起任南通大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14年3月23日,大麦公司与为了家公司发生冲突,后大麦公司法人代表沈麟书,召集了十余人并购买了木棍近三十根欲与对方“谈判”。同月24日下午,双方所召集的人员加入了斗殴,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影响恶劣。2014年12月16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沈麟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6年9月29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沈麟书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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