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案件纪律处理及司法判决情况公布(七)
编者按:
为进一步提升纪律审查工作的震慑作用,释放正风肃纪强烈信号,充分发挥查案治本功效,现将2016年度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案件党政纪处理及司法判决情况分期予以公布。希望各级各单位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着力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意识;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手握戒尺、敬畏法纪、止步于纪。
1、宗如兰容留卖淫罪司法判决及纪律处理情况
宗如兰,男,1965年12月出生,江苏大丰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白驹镇进步村村民。
2005年3月至5月,宗如兰浴城任大堂经理期间容留他人卖淫3起,2008年11月7日,区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8月16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宗如兰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王军山容留卖淫罪司法判决及党政纪处理情况
王军山,男,1966年3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大丰人,中共党员,经济开发区灶圩村二组村民。
2016年6月18日,区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王军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6年12月19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王军山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链接: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党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孙万娟容留他人卖淫罪司法判决及党政纪处理情况
孙万娟,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为三龙镇兴龙浴室业主。
2012年8月18日、2015年10月8日,孙万娟因容留卖淫被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19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孙万娟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容留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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