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区出台《被巡察党组织 配合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日前,大丰区印发了《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要求被巡视党组织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区委巡察工作。
协调配合上,巡察组进驻前被巡察党组织要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筹备相关会议起草相关汇报材料;按照巡察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组织有关科室、站所配合巡察工作。巡察组进驻后及时与巡察组沟通情况;配合巡察组做好个别谈话、座谈会、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相关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要决策部署等情况。驻点工作结束后要组织巡察组向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并起草反馈情况新闻稿向社会公布。
整改落实上,被巡察党组织要对巡察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进行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整改;按时限要求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整改结束后以适当形式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内外监督。
纪律监督上,明确了被巡察党组织及个人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扰巡察工作的情形及处理方法,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被巡察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可以对巡察组和巡察工作人员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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