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前高管卢宏业受贿400多万 称为患癌母亲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原南航财务部总经理卢宏业在南航工作的十余年期间,在南航公司新白云机场招投标、工程款结算以及南航公司存贷款、结售汇等工作中,非法收受8人贿赂400多万元。
案发前,有人曾举报卢宏业与一女下属3年花36万元开房410次,被媒体曝光后,卢宏业案受到了广泛关注。
卢宏业系南航腐败窝案落马高管之一,庭审时称自己收受贿赂是为家中均患有癌症的母亲、岳母支付巨额医疗费。案发后他积极检举揭发多名犯罪人获从轻处罚,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
收受多人高额贿款
卢宏业刚刚进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时是一名普通的员工,后来一路升迁,担任过南航公司白云新机场南航基地迁建工程指挥部计财处经理、南航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经理、南航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南航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
因涉嫌在200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收受贿款共计人民币406万元、港币23万元、美元1万元、名牌手表一只,2014年12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
承建南航基地南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的陈某就曾行贿过卢宏业。
经法院查证,2003至2004年,广东省化州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陈某为顺利中标南航公司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南综合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以及工程款结算、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多次贿送给时任南航股份公司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指挥部计财处副经理、新白云国际机场南航基地迁建指挥部计财处副经理、经理的卢宏业现金人民币50万元、港币3万元。
一审法院判陈某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陈某不服原判发起上诉,辩称该案已过追诉期限,不构成行贿罪。
法院审理查明,有证据证实陈某的行贿行为存在延续行为,不属于已过法定追诉期限的情形。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2017年5月31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陈某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除为陈某提供帮助外,卢宏业还多次为朱某、郑某等人在南航公司新白云机场招投标、工程款结算以及南航公司存贷款、结售汇等工作中提供帮助,收受贿款。
为生母、岳母支付高额医疗费
2015年11月30日 ,检察院指控卢宏业犯受贿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卢宏业辩称自己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罚,且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并有检举多人犯罪的行为,具有重大立功的情节。
经法院审理查明,卢宏业在200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某、郑某、陈某等共8人的贿赂,共收取人民币406万元、港币23万元、美元1万元、OMEGA牌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3万元)。
卢宏业收受贿款后,以其父亲的名义买了两套房产,之后又卖了出去。2012年1月11日,他还以个人名义给广东公益恤孤学促进会捐赠人民币10万元。
检察院补充侦查说明中,卢宏业将所收贿赂款都已支付老人的医药费,无法追回,家庭资产两套房产待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南航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也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以及公司最大股东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因此,卢宏业负责国家出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并非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卢宏业检举的徐某、胡某受贿的犯罪事实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两人的受贿数额,卢宏业的检举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只能认定为一般立功。
卢宏业存在自首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卢宏业的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9月28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犯受贿罪的卢宏业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卢宏业受贿所得OMEGA手表一块以及卢宏业退缴的赃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的赃款343万元予以追缴,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卢宏业退赔,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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