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商务局原副局长秦国金受贿442万,被判十年一个月
浙江省绍兴市商务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秦国金在10年间,利用其担任市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处长、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等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442.39万元。6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秦国金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16年至2017年间,秦国金利用其担任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郑某在承接绍兴高新区剡溪“美丽示范街”创建工程、大帝山立交周边环境应急整治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沈某收受郑某钱款合计195.39万元。
2017年1月的一天,郑某约秦国金及沈某某在104国道上虞区东关段的一条岔路上见面,将50万元送给秦国金、沈某某;2017年9月的一天,郑某在其经营的上虞鸿森工贸有限公司附近,将100万元交给了沈某的父亲,秦国金、沈某予以收受;2017年8月的一天,郑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秦国金45.39万元。
此外,2017年至2018年间,秦国金利用担任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在承接绍兴市越城区提升改造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其所送钱款合计175万元。
此外,2009年至2014年间,秦国金利用其担任市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处长、市委组织部人才处处长等职务便利,为何某在企业承租房屋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其所送钱款合计40万元;2014年至2019年间,秦国金利用担任市委人才办专职副主任、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等职务便利,为何某谋取利益,收受20万元;2012年至2017年间,秦国金利用其担任市委人才办专职副主任、市委组织部人才处处长等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利益,续收受12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秦国金1966年出生,1984年参加工作,曾在绍兴市委组织部工作长达15年以上,先后担任过绍兴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干部三处处长、干部教育处处长、人才处处长等多个职务。2009年底秦国金担任绍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2014年他担任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2014年秦国金兼任越城区委常委,到2018年6月,秦国金任绍兴市商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9年10月14日,秦国金因涉嫌受贿罪被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秦国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42.3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法院认为,秦国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秦国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本案赃款已全部退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柯桥区人民法院据此于2020年5月21日以受贿罪,判处秦国金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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