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管不住 警服变囚服
吉林省延边州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金京日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金京日,男,1962年11月出生,199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级)。曾任延吉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9年5月,金京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延边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6月,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京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金京日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金京日22岁从警,30岁任派出所所长,38岁任县级公安局局长,43岁任州府延吉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荣立一等功2次、二等功3次、三等功3次,获得过“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吉林省十大杰出青年”称号……他曾是大有前途的警界“精英”,却把身上的警服换成了囚服。
金京日从警时曾立下誓言:“绝不能贪财、绝不能贪杯、绝不能玩枪……”被审查调查后,他在忏悔书中写道:“管不住贪欲心、管不住手中权、管不住身边人……”
从三个“绝不能”到三个“管不住”,反映了金京日的堕落轨迹。
管不住贪欲心 大肆收受贿赂
2019年1月,延边某商业银行原董事长孙某某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这一消息对于金京日,犹如晴天霹雳,让他寝食难安。
原来,金京日和孙某某曾是警校校友,在金京日走上领导岗位后,两人交往愈发频繁,关系更加紧密。2007年2月,金京日收下了孙某某给予的该商业银行价值45万元的股份,此时他就任延吉市公安局长刚满一年。
金京日说:“我们纯粹是互相利用的关系,他看到了我手中的权力,送给我股份就是想让我照顾他的企业。”随后,金京日在该银行办理贷款、催缴等事情时有求必应,大肆挥霍手中的权力,破规逾矩、违纪违法、执法犯法。
“这些股份会不会给我的事业、政治前途带来影响?”经过反复的心里挣扎,2019年5月,金京日选择了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但此时的他,仍抱有一丝侥幸心理,与亲属、亲信串供,企图掩盖部分违纪违法事实。
纸包不住火。随着审查调查的深入,金京日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事实一桩桩、一件件浮出水面。
金京日当上延吉市公安局局长后,手中权力大了,管辖范围广了,找上门来请托办事的人越来越多。他通过“过问案情”“跟下面打招呼”等方式,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办理贷款、职务调动提拔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80多万元。
“他们送钱送物都是由少到多,我收着收着就收不住手了。”贪欲的魔盒一旦开启,便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礼金从几千到几万、几十万元,礼品从名烟名酒到房产、轿车,金京日的心理也从忐忑不安逐渐到习以为常。
金京日认为,“我手里有权、你手里有钱,你给我钱,我就可以为你摆平‘麻烦’。”在金京日的“关照”下,送钱企业的车辆可以超载,酒吧、歌厅可以不被检查……
对比当上延吉市公安局长的前后,金京日说:“变化最大的就是私欲不断膨胀,从开始的小钱、小物,到后来的大钱、大物,收受礼金从不自然到顺其自然,再到理所应当。我最终没有管住自己的心和手,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管不住手中权 有权任性无视纪律规矩
“刚就任延吉市公安局长时,组织上和老领导一再叮嘱我,延吉是州府城市,环境特殊,一定要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金京日在忏悔书中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从警35年,数次立功获奖,各项荣誉光环加身。金京日认为,能够坐上延吉市公安局长的位置,靠的是自己的努力打拼和多年积累的人脉。他却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把党组织的精心培养、同事们的鼎力支持忘得干干净净。他开始在决策部署时独断专行,在行使权力上肆意妄为。
“我看中的人,想提拔谁就提拔谁。”金京日在提拔调任干部中大搞“一言堂”。任延吉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金京日任性提拔调任了十多名干部。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大队长……他们走马上任后都会对金京日进行“表示”,公权力已沦为他谋取私利的工具。
节假日里、出差出国前,办公室、酒店房间,金京日对下属的“感谢和心意”来者不拒。他多次收受礼品礼金,还把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在饭店、歌厅的消费,让下属买单。
欲望的浪潮一旦掀起,理智与底线终将被淹没。“有时候觉得自己什么事情都可以办成,别人眼中的‘大麻烦’,即使是违纪违法的,我也可以轻松解决,不由得就有些飘飘然起来。”金京日违法乱纪行为愈演愈烈。
设立小金库,金京日甚至“没有去想它是党纪国法不允许的事”,为了花钱方便,他和下属从延吉市公安局装修改造资金和派出所维修费、改造工程中套取270万元,用于不能入账的花销。
金京日喜欢喝酒,企业老板和下属就投其所好,茅台、五粮液等一些名贵酒水源源不断地送来。金京日自己喝不完,就把酒放到熟悉的餐厅和酒吧代卖。经查,金京日委托代卖的名酒达800多瓶,卖酒款累计85万余元。
从警时“绝不能贪杯”的誓言,金京日早已抛到九霄云外。
管不住身边人 放任家人借权谋私
金京日不仅自己甘于“被围猎”,还纵容妻子吴某某收受他人钱财。
金京日当上延吉市公安局局长后,吴某某就不再出去工作。很有些“大男子主义”的金京日,对妻子的唯一要求就是别给自己“惹事”。
但是吴某某并没有安分守己。2008年春节期间,吴某某收下了金京日下属韩某某送来的10万元后,并没有告诉金京日自己收了钱,而是把这笔钱花掉了。随后,韩某某又送来20万元,吴某某收下钱后,觉得这次有些多,不得不向金京日说先后两次收了韩某某30万元。
然而,金京日知道妻子私自收钱后,并没有责怪她,只是将没花完的19万元退还给韩某某。“我最后悔的就是没有管好妻子,没有把她的所作所为放在眼里当回事。”金京日在忏悔书中说。管不住身边人,让走在悬崖边的金京日,身边又多了一只暗处的推手。
金京日在自动投案之前,也是做了“充足的准备”,与其弟弟、妹妹等人订立攻守同盟,设法掩盖一些非法所得。
2006年以来,金京日陆续将自己收受的违纪违法所得523万元交给妹妹保管、藏匿。自动投案前,金京日与妹妹串通并约定,一旦来找她调查,只交代其中200万元是金京日所有,其余都是弟弟的。同时,金京日将孙某某给予的45万元股份伪装成弟弟、妹妹正常购买,企图对抗组织调查。
事实证明,侥幸心理像泡沫一样一触就破,所谓的攻守同盟在组织调查面前亦是不堪一击。
审查调查期间,金京日回顾自己走过的路,如梦初醒。他悔恨地说:“当银行账户金额达到100万时,心里也曾感到不安,但我用‘好像还不算多’来欺骗自己,直到现在才发现已经贪污受贿了这么多,可我也什么都没有了。”
船到江心补漏迟。抛弃了当初的誓言,毁掉了曾经的荣誉,金京日用“身败名裂”为自己的35年从警生涯画上了句号。
量纪量法分析
经审查调查,金京日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金京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违反生活纪律,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项目建设资金,私设小金库。
在涉嫌犯罪方面:金京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
2019年11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延边州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延边州委批准,决定给予金京日开除党籍处分;由延边州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6月,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京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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