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拓宽主动发现问责线索途径 严格问责程序
江苏省苏州市狠抓《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实施,以“职责分明、程序规范”为宗旨,出台贯彻落实《条例》的试行办法,确保《条例》在苏州落地生根。
拓宽线索渠道。 《办法》改变以往被动收集线索为主的格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纪检机关(部门)、党的工作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巡察机构在发现问责线索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拓宽主动发现问责线索的途径。推行线索初核的举措,提高各级党委(党组)、纪检机关(部门)、党的工作部门对问责工作的重视程度,形成工作合力。
明确实施主体。 《办法》紧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各项规定,结合苏州实际,以强化操作性、执行性为核心,划定问责范围、确立问责主体、明确工作职责、细化问责流程,进一步突出了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明确由各级纪检机关(部门)承担问责日常工作,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问责工作总格局。
严格问责程序。 对于需要问责的情况,经党委(党组)批准后,由纪检机关(部门)、党的工作部门启动调查问责。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明确问责的原因、理由、依据,提出问责档次、类型。问责决定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作出,可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问责决定作出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问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宣布,被问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在3个工作日以内向问责机关作出书面检查、检讨。对受到问责的党组织(除改组外)需制定整改计划,于60日内上报、公开。对被通报、诫勉谈话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由纪检机关(部门)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整改情况,被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由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体现组织关怀。
强化问责留痕。 坚持问责工作不走过场,确保问责全程“留痕”,作为党员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运用到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工作中。问责结果第一时间报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由纪检机关将问责决定材料纳入被问责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纳入被问责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
实施问责监督。 对问责过程中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和纪检机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将问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下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部门)的考核中,确保问责取得实效。(江苏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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