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范党内谈话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日前,厦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党内谈话制度的通知》,规范党内谈话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通知》明确了谈话的主体和对象,谈话的程序,以及谈话情况记录要求。
《通知》规定,发现党员干部有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对其提醒谈话: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精神懈怠、不思进取,影响工作进展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决定不力的;信访件反映党员干部存在较笼统、不具备可查性问题的,或反映勤政方面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况。
发现党员干部有以下8种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对其诫勉谈话:在执行纪律特别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等相关制度规定的;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对上级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或整改不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下级党委,上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对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应对班子成员集体约谈。
“落实党内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并将此作为年度责任制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厦门市纪委)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