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详细内容

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20-10-14 15:45:00 点击: 【字体: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