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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通报2起党员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时间:2020-12-14 10:38:14 点击: 【字体:

为强化警示教育,严明纪律规矩,近日,永康市纪委市监委通报了2起党员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问题典型案例。

  1.市市政工程公司副经理、市城建商品混泥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仁财不如实报告违规借贷情况问题。2016年2月,徐仁财以其妻王某某的名义,与负责市城建商品混泥土公司砂石料运输业务的承运人詹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出借给詹某某人民币25万元,年利息5.5万元。2017年至2019年,詹某某先后三次共将15万元利息转至王某某账户。截至2020年3月,詹某某尚未将25万元借款归还给徐仁财。2018年4月,徐仁财在《党员干部“三清理一规范”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未如实填报上述违规借贷行为。2020年8月,徐仁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市交投集团干部王梅曦、朱连民、应凌华、王同瑶不如实填报房产情况问题。2020年2月,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交通建设发展公司副经理王梅曦未如实填报位于杭州市区的房产202平方米及位于永康市区的房产222.74平方米,远通公交有限公司副经理朱连民未如实填报位于永康市区的房产125.53平方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应凌华未如实填报其妻子婚前名下位于永康市区的房产73.22平方米;交投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王同瑶未如实填报位于舟山镇与兄弟共有的房产333.19平方米。2020年11月,王梅曦、朱连民受到诫勉处理,诫勉期六个月;应凌华、王同瑶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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