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审查调查>党纪政务处分>详细内容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吕洪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20-11-11 16:00:04 点击: 【字体:

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吕洪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吕洪民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诉讼案件;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吕洪民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受利益驱使,背离“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与律师、案件当事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司法不公不廉,严重损害法官职业形象,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吕洪民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吕洪民简历

  吕洪民,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吉林镇赉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学博士学位。

  2000年5月,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2001年8月,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5年4月,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处长级);

  2007年12月,任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2年9月,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厅长级);

  2015年3月,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