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又一“反腐机构”将产生!
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重要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决定》规定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就要开始。
从11月7日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消息对外发布,到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改革”备受舆论关注。我们根据相关权威表述和《决定》原文为你一一梳理。
为什么要改?
为什么要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据11月7日媒体报道: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监察委”是什么?
“监察委”的实质是什么?根据11月25日的媒体报道: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
如何产生?对谁负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然后再向全国推开,是重要的改革方法。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对三省市监察委由谁组成、如何产生、对谁负责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谁组成,实质上是讲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决定》说: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关于试点地区监察委如何产生,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如何产生,《决定》明确: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对谁负责,实质上涉及到了谁来监督监察委的问题。《决定》说: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3项职权、12项措施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针对《决定》提到的几大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1、“国家监察”对象是谁?
马怀德表示,以后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就应该是与其他的国家机关平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监察机关在监督手段、方式更加完善之后,对人大、政府,包括政协等都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
国家监察的范围更广,覆盖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和人员。比如,大学行使公共教育职能,医院行使公共卫生职能,这些机构的公职人员,就是所有国家财政供养的组织、群体都有必要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包括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都纳入监管范围。
2、为何整合反腐败资源?
马怀德表示,之所以要整合这些机构,是因为这些重要的反腐败职能分布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多头承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职能,资源分散,没法集中力量,形成相对统一、独立的监察职能。这些机构在职能上也有重叠、重复之处,检察院和政府内部都有预防腐败的机构,职能的分散降低了资源的效率。整合这些职能,能够提高效率,提高权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3、何时会在全国推广?
马怀德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的整治体制改革和机构职能调整,采取试点可以降低风险,避免刚开始就推开造成更大面积的问题。试点是一个检验过程,如果试点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调整。试点地区要可以累经验,待经验成熟再考虑在全国推广。
4、如何监督国家监察委?
马怀德分析,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可以有两种,一是内部监督,现在的中纪委内部有监督室,作用就是自我监督;第二种是来自外部的监督,有很多种:包括人大的监督,它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也要接受人大监督;另外,还要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中央监察委员会权力扩充、职能增加过程中,所以加强对委员会的监督,是整个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止检察权过度扩张所产生的负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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