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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面人”违纪行为辨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9-09-02 16:36:45 点击: 【字体:

  【典型案例】

  何某,中共党员,某县某局局长。20192月,何某下班回家后锻炼时摔伤,造成腿部骨裂,但其向组织及同事谎称加班时摔伤,并拄拐参加该县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且作为廉政勤政典型发言。在发言中,何某大谈自己如何对党忠诚、严于律己。此外,何某一贯以敬业、清廉形象示人,对外称工作多年名下只有一套房产。2018年,某市巡察组在巡察何某所在县的时候发现何某相关问题线索,并移交给该县纪委。20195月,何某被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查实何某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何某“两面人”行为一度成为当地街谈巷议的热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分歧意见】

  对于该案例中何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收受贿赂行为已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其“两面人”行为只是掩盖违纪、犯罪行为的手段,不宜单独作违纪行为评价。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人前表演、人后收钱,违反忠诚老实、言行一致等政治规矩,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定何某构成违反政治规矩错误。

  第三种意见认为:何某毫无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欺上瞒下,系典型的“两面人”,鉴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认定何某构成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错误,违反了政治纪律。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违纪行为(以下简称“两面人”行为),应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作为新增条款,“两面人”行为在事实认定、定性把握上存在分歧。现以“两面人”行为入纪背景及构成要件等为视角,对该行为认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两面人”行为入纪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干部在党组织面前,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相关案件看,一些被审查调查对象善于表演、精于伪装,甚至具有较好的口碑和形象。他们把岗位当舞台、把公众当观众,台上正气凛然,台下肆无忌惮,演绎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双面人生”。不少被审查调查对象“两面人”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污染了政治生态。十九大报告对准确甄别、及时清理“两面人”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鉴于此,“两面人”行为入纪为惩治该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彰显了党中央清除伪装分子、净化政治生态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二、“两面人”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违纪主体。一般党员均可构成,从行为危害性看,主要聚焦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

  违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即违纪主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伪装、表演行为会产生辜负组织信任、欺骗群众等后果,仍然坚持实施,过失不构成本错误。

  违纪客体。党员背离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要求,以及消减群众对党员干部政治品行的信任度。

  违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前廉洁模范,人后肆无忌惮。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说起腐败义正词严,深恶痛绝,将自己精心打造成清廉正派“好干部”形象,私下却贪得无厌、来者不拒。二是台上谈纪律规矩,台下自行其是。如有的干部张口请示、闭口报告,背地里却不以为然、自由散漫。三是镜头前道貌岸然,无人处品德败坏。如有的干部标榜自己品行高尚,经常访贫问苦、关心群众,私底下毫无群众意识,特权思想严重。四是抬头讲主义,低头搞诡计。如有的干部说起马列主义头头是道,谈起党性修养面面俱到,私底下“小动作”不断,制造流言、破坏风气。五是人前淡泊名利,人后沽名钓誉。如有的党员到处标榜自己党性强、境界高,私下争荣誉、要地位,稍不如意就牢骚满腹、发泄不满。

  三、认定本违纪行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准确把握违纪本质和范围。虽然任何一种故意违纪违法行为归根到底都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但《条例》规定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两面人”行为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指那些“表演”特征明显,平时以“忠诚干净”“清正廉洁”形象示人的党员领导干部,案发后形象颠覆性反差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对一般性心口不一、讲做分离行为或者口碑一般的干部,不宜认定为“两面人”行为。此外,如果“两面人”行为同时触犯《条例》其他条款,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处分较重条款处理。

  二是取证工作要表里兼顾。一方面,要注意搜集相关党员本人交代、相关会议讲话稿、在场人员证言、视频资料、日常表现、荣誉表彰等证据,固定其“忠诚老实、清正廉洁”“表”的方面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已查实的违纪违法证据,尤其是案发后所在单位职工、社会公众反映等证言,印证其欺上瞒下、善于伪装及后果等“里”的方面证据。此外,由于本违纪行为系2018年《条例》新增内容,故发生在2018101日之前、未持续到101日后的行为,不宜作违纪评价,但可作情节考量。

  四、与类似违纪行为的比较

  1.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比较。两者存在较大区别:一是从主观故意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目的是破坏、干扰调查工作,以达到逃避处理的目的。而“两面人”行为大多具有“表演”“作秀”故意,一般没有对抗审查目的。二是从发生的时间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大多发生在审查调查前后等特殊时间节点,而“两面人”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三是从表现形式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表现为串供、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形式,通常需要他人配合才能完成,而“两面人”行为带有“自弹自唱”表演性质。

  2.与违反政治规矩行为的比较。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也是政治规矩的要求,两者区别在于条规适用上遵从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两面人”行为是特殊条规,因此优先适用该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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