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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丨受到纪律处分后,还能得到提拔吗?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20-03-09 15:37:50 点击: 【字体:

很多人认为,受到纪律处分,就意味着政治生命终结,不能得到提拔了。这种认识对吗?

这里,我们通过几个实际发生的案例,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1. 陈某,原系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街道办事处主任科员,2007年下派盐市口街道学道街社区任党委书记,负责社区全面工作。其在社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工程项目中未按规定履行工程招标比选程序,构成失职错误。2016年4月,陈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受到处分后,陈某工作岗位调整为街道经济工作部部长。陈某及时转变角色,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其负责的特色街区打造工作受到了区内通报表扬。同时,陈某更加注重增强党性修养,提高业务能力,在思想、业务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2018年4月,陈某被提拔为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案例2. 杨某,2007年至2009年,担任湖南省桃源县规划局副局长,分管规划验收工作,其在某建设项目规划验收中,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2010年10月,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受处分期间,杨某立足本职,一边扎实工作,一边认真反思,在业务工作上精益求精,力争上游。2016年2月,杨某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19年3月,杨某再次被提拔重用,担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案例3. 敖某,2001年3月至2001年12月任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2年3月因非法占有等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2002年3月至2006年4月,敖某任渝水区农业局干部,受处分期间及处分影响期满后,敖某工作勤勉,业绩突出。2006年4月,敖某重新被提拔为副镇长、镇党委副书记。2011年4月,敖某任新余市渝水区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任职信访局主要负责人期间,敖某继续勤奋工作,化解矛盾能力突出,渝水区信访工作四年获得全省“三无”县区。2016年10月,敖某被提拔为任新余市渝水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以上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有只受到党纪处分的,也有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有的是轻处分,有的是重处分,但是过了处分影响期后都得到了提拔,这说明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并不是将其“一棍子打死”,而通过惩戒来教育感化,治病救人。党纪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对于过了处分影响期表现优秀的干部,组织仍给其提拔重用的机会。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党纪处分都有一定的处分影响期。

  1.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比如,本文案例1中陈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是一年的处分期满后,只要其符合职务晋升的条件,其之前受到的警告处分就不再影响其晋升。

  2.严重警告。按照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是,如果违纪行为的实体依据是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那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比如,案例2中杨某于2010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显然适用的是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其受到的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一年的处分影响期满后,也不影响提拔。

  3.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由于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比如,案例3中敖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的处分影响期满后,不再影响其职务晋升。值得说明的是,案例2中杨某被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杨某本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因为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受到了严重警告处分。该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二年。二年的处分影响期满后,也不影响提拔。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也就是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一年或者二年的影响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二年后,不再影响职务晋升。也就是说,留党察看对职务晋升的影响为三年或者四年。

  5.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务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影响期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在政务处分影响期内,受处分人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对于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但是,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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