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次挪用行为如何定性?
“为了炒股,竟96次挪用学生饭卡充值费……”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纪委监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召开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会,通报了四川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总务处工作人员袁超勤挪用公款等典型案例。
4年,96次,总计320余万。
袁超勤是川师附中财务室的工资员,2013年9月起兼任高中部食堂学生饭卡收费员。学生饭卡每天都能用现金充值,收费员在收取充值款后须及时存入川师附中的账户。由于管理不规范,每月收款和对账、入账时间为一周到一个月,期间收取的充值款暂时存入袁超勤的个人银行账户。这其中的时间差,就成了他钻营的空间。
“袁超勤业余爱好是炒股,他不嫌麻烦,利用掌握公款仅一个月时间的时限,频繁操作,以至于长时间无人察觉其挪用行为。”锦江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徐锐介绍,袁超勤挪用公款时间长达4年之久。
2014年3月起,袁超勤利用时间差将自己账户中暂存的充值款挪用到证券账户进行短期炒股,到了对账入账的日期,再将资金从股市转出存入学校账户。据判决书显示,至2018年2月,袁超勤从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转入广发证券账户、华泰证券账户、平安证券账户炒股的资金共计100笔,其来源于充值款的96笔共计322.79万元,充值款炒股获得的孳息共计6.89万元。
2019年6月19日,袁超勤接受审查调查,11月29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0年5月21日,袁超勤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针对的是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情形。但袁超勤每次挪用后都归还,且挪用时间均未超过三个月,这些挪用款项应如何定性呢?
“对于袁超勤挪用公款的金额认定,审理室与调查组的同志进行了集体讨论。”成都市锦江区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饶曦说。讨论之后,审理室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其挪用数额进行累加来认定犯罪金额。袁超勤虽然每一笔挪用公款的时间都很短,在单位要求入账时均如数归还,但其挪用公款的用途系归个人进行购买股票这一营利活动,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单次挪用数额超过五万元,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即构成挪用公款罪。因进行营利活动,袁超勤挪用的每一笔公款都有损失或者营利的可能性,均侵犯了单位对该笔公款的使用、收益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以单次挪用时间段中最高挪用的数额认定为其挪用公款的金额。袁超勤的挪用行为对其单位而言,属于间断性地侵犯单位一定数额公款的使用、收益权,不是同时侵犯了所挪全部公款总额的使用、收益权。
为了确保审理质量,区纪委监委邀请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对袁超勤挪用公款的金额认定问题进行会商,会商同意第二种意见。“袁超勤侵害公款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数额,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更能体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锦江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后经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袁超勤挪用公款数额以单次挪用时间段中的最高公款数额,即365000元认定为挪用公款的数额为宜”。
据介绍,针对这起案件暴露出的管理滞后等问题,锦江区纪委监委及时督促案发单位做好以案促改工作。目前,已建立区教育局监督、家委会与学校共同管理的专用账户,确保每一笔账都公开透明、去向清楚,同时还加强了对食材采购、配送等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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