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机关如何保障党员权利?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履行好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之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贯彻落实党章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着重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担负起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一)加强监督检查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抓住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党章规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是各级纪委的重要职责。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找准职责定位,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要突出抓好政治监督。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落实党中央要求,贯彻好党章、《条例》和其他相关党内法规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的规定,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好政治监督,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层层落实到位。二是要做实日常监督,在具体化、常态化上下功夫,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开展专项监督等,及时发现并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三是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切实增强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保护党员权利的责任感、使命感,并及时总结提炼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监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党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条例》落实党章和全会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党员有在党内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权利。受理和处置检举、控告和申诉,是我们党倾听党员、群众呼声的重要渠道,也是纪律检查机关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抓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不仅要处理好个案,依规依纪保障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合法权益,更要通过个案的处置,在全党进一步树立支持和鼓励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导向。
“检举”,是指党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党的组织、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并要求有关党组织予以追究的活动。“控告”,是指党员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依照规定向有关党组织进行告诉,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并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的活动。“申诉”,是指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要求予以公正处理的活动。199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对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受理检举、控告、申诉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等作了规定。2020年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等作出专门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将落实《条例》规定与执行上述法规结合起来,通过认真受理和处置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充分保障党员权利。
(三)对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重要环节,也是纪律检查机关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措施。由于党员权利非常广泛,涉及党内生活方方面面,其具体要求融会于各种党内法规和制度之中。要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就必须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的刚性,严格执行《条例》和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对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进行严格检查和处理。对经查确有侵犯党员权利问题的党组织和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和具体情况,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处分决定,不在管辖范围内或者由其他党组织进行处理、处分更为合适的,按照规定移送相关党组织,并提出处理、处分建议。对于纪律检查机关提出的处理、处分建议,相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律检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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