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宴请后再公款报销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王某,中共党员,A县交通局局长。2018年11月某日晚,王某在一餐厅以私人名义宴请其党校同学A县建设局局长陈某,共消费5500余元。陈某在席间多次强调不能用公款消费,王某称是自己私人出钱。事实上,王某原计划个人支付宴请费用,但付款时发现消费金额较大,便决定个人先支付费用,事后再以单位组织活动、公务接待等名义用公款报销。其后在王某的指示下,A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钱某到上述餐厅开具8张发票,以8次公务接待为由,编造接待审批单,公款报销了上述费用,后钱某将报销的5500元现金交给王某。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怎样引用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具体条款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处理时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用于支付个人费用,其行为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但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处理时引用《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处理时引用《条例》第二十八条。
【评析意见】
对于该案的处理和条款引用,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王某的行为符合《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构成要件
判断王某的行为符合《条例》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一百零三条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主张引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人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公款报销私人宴请费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金额尚未达到贪污罪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故不认为是犯罪。主张引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人认为,王某宴请陈某后违规将相关费用在单位报销,虽然自己先行支付了费用,但最终还是用公款买单,符合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即违反财务制度,将公共财产使用于错误的地方,或超规定标准使用,被审查人并不是以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作为目的。本案中,王某主观上原计划自费宴请陈某,在陈某看来,其接受的也是王某的私人宴请,故宴请的费用应由王某个人承担。然而,王某在付款时心态发生变化,并决定用公款报销自己的个人费用,王某具有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与此同时,王某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具有主管单位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王某要求下属帮其报销个人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范畴。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给予党纪处分。
二、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同时适用纪法衔接条款
违规公款吃喝是中央纪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类违规问题统计分类中的一大类行为。要判断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首先要理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内涵。中央八项规定是指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具体包括了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等八个方面,以上是对中央政治局的要求。而我们常说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则是一种以上率下的精神,是一种理论和宗旨,具体是指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内涵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的统称,是每一名党员应当遵守的要求。违规公款吃喝这一类问题其实就是厉行勤俭节约这一精神内涵的具体化。因此,我们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违反了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更关键的是要从实质上判断该行为是否违背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内涵。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但其实质还是违反了“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没有超出中央八项规定的内涵范围。与此同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月报数据填报说明也印证了以上观点,填报说明显示,违规公款吃喝问题主要类型包括:“无公务的大吃大喝。如:私人聚会吃饭用公款报销……”
综上,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并引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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