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必须掌握的八个关键词
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指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颁布的,运用党的纪律处分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应当严格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党纪处分条例》中。《党纪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的纪律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二是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性质、纲领,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规范;三是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广大党员自觉遵守基础之上的,并运用党的纪律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党的纪律处分:
党的纪律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惩戒。它是提高党员觉悟,增强纪律观念,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党纪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第九条规定,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二种:改组和解散。
党纪处分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的活动中,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党的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实践,《党纪处分条例》在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继“四种形态”写进十九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之后,又写入的一部党内重要法规。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
纪律处分运用:
纪律处分运用,是指纪检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在确定违纪性质的基础上,根据违纪主体的违纪事实,按照有关规定权衡违纪主体是否应当承担党纪责任以及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专门活动。
纪律处分运用具有如下特征:(1)纪律处分运用的主体是纪检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2)纪律处分运用的对象只能是违纪主体,即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3)纪律处分运用是纪检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将《党纪处分条例》具体适用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党纪处分条例》具体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违纪行为:
违纪行为,是指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违犯党纪处分条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惩戒的行为。违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违纪行为必须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即对党和社会具有一定危害的属性;(2)违纪行为必须是违犯党纪处分条规的行为,即具有违犯党的纪律规范的属性,凡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党纪处分条规的行为;(3)违纪行为还必须是依照党纪处分条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惩戒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党纪处分惩戒的属性。
违纪行为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一定的危害性是违纪行为的本质特征,违规性和应受惩戒性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派生出来并由这一本质特征所决定的。行为不具有危害性,不构成违纪行为;行为具有危害性,但危害性没有达到违犯党纪处分条规和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惩戒的程度,也不构成违纪行为。因此,任何违纪行为都必须具备这三个基本特征,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基本特征,都不能构成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条例》在分则中,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共列举了95条具体违纪行为,这是衡量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言行的纪律尺度。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按照纪严于法、纪法贯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是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六项纪律:
2003年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与法律重复,2015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后,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6类。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党章将党的六项纪律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2018年8月修订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章最新规定,对六项纪律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
在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党纪处分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革命年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上述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五项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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