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贿人拒供的五种心理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做出了具体部署,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需要我们在业务上更加精准精细把握行贿人拒供的心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应对方法。
针对畏罪心理,强化政策引导。畏罪心理主要是指行贿人因畏惧罪责后果而拒供的心理,这种心理具有矛盾性,行贿人既害怕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后受到刑事处罚,又害怕不如实供述会被从重加重处罚。这就需要我们用政策攻心,调查人员要充分利用行贿人畏罪的矛盾心理,先讲清形势和后果,再讲清政策和出路。一方面要将行贿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说透,让行贿人明白其已经触犯法律,调查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另一方面要向行贿人强调,在调查过程中,作伪证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但行贿行为的罪责难逃,还会面临其他处罚;此外,突出态度的重要性,保持压力的同时加强政策引导,让行贿人意识到只有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问题,才是从轻从宽的唯一出路,让其在权衡利弊后选择如实供述。
针对侥幸心理,巧妙运用证据。侥幸心理主要是指行贿人认为监察机关没有掌握或没有完全掌握其行贿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从而拒绝供述的心理。尤其是进行过串供,订立过攻守同盟的行贿人,侥幸心理更为严重。要注重巧用证据,让行贿人充分意识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其行贿的证据,即使拒不交代也无济于事,从而不得不如实供述。首先,要策略性示证,根据行贿人态度,可采取直接示证、片段示证等不同方法巧妙出示证据,使行贿人认识到监察机关是有确切证据的。其次,要注重瓦解攻守同盟,使行贿人形成只要事实存在,谁也无法抵赖,受贿人也一定会如实交代的认知。最后,针对那些侥幸心理极其严重,认为监察机关拿自己没办法的行贿人,在证据确凿、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果断使用强制措施,瓦解其侥幸心理。
针对畏言心理,弱化社会影响。大部分行贿人都是长期在社会上经商打拼的,他们害怕行贿事实在社会上被广泛知道后,自己会颜面扫地、社会信用尽失,从而拒绝供述。对于这种心理,调查人员很难从根本上消除,但可以弱化。要注意施加时间压力。行贿人都不希望外界知道自己被调查,希望知情面越小越好,调查人员要让其明白,如果对其调查的时间越长,知情面就可能越大。反之,如果积极主动配合,知情面就越小,对行贿人也就越有利,通过时间压力促其交代。
针对愧疚心理,注重双向疏导。愧疚心理主要是指行贿人基于与受贿人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害怕因为自己的供述,导致受贿人被查处的心理。实践中,行受贿双方一般是一种长期交往的状态,有的甚至还存在亲情、友情、恩情等特殊感情。彼此关系越近,这种愧疚心理就会越重。调查人员要注重多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去做工作,逐步打消行贿人“出卖”“害人”的想法。首先,从主观方面,要让行贿人明白,受贿人的结果是咎由自取,是长期放松自我要求的必然结果,而并非仅因为行贿人的供述而产生的后果,受贿人的自身因素是其受到惩处的主要原因。其次,从客观方面,如实供述并非“害”了受贿人,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一种帮助。因为每个面对组织审查调查的人,都是希望走从轻从宽道路的,只有积极主动配合,彼此才能都争取到好的出路。最后,还要让行贿人意识到,受贿人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即使行贿人不交代,受贿人也会因为与其他人之间的犯罪问题而受到惩处。
针对患利心理,明晰利益内涵。患利心理主要是指行贿人因害怕供述了行贿行为,会导致自己所谋得的利益受到损失,从而拒绝如实供述的心理。调查人员要注重从“利”的角度出发,因势利导地让行贿人明白,只有配合组织调查才能获得真正的利益。首先,要明确打消行贿人拒供保利的妄想。要向行贿人讲清楚,合法正当利益是可以得到认可和保护的,但对于不正当或非法利益,是必须要追缴的,与供述与否没有关系,拒绝供述肯定不能保护不正当或非法利益,断绝行贿人为了利益讨价还价的心态。其次,要明确指出行贿人可能“人财两空”的处境。行贿构成犯罪的,不仅不当得利要追缴,行贿人本身也要面临被惩处,这种情况下,更应该考虑“人”的出路,而不是考虑“利”的取舍,只有积极配合,争取最大程度的从轻从宽,才是最现实的利益。最后,要明确告知行贿人获利要立足长远,让行贿人充分意识到,打击腐败,是为了创造公平、良好、和谐的发展和经营环境,从长远来看,地方营商环境好了,他们也才能更多、更好、更安心地获取合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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