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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处分若干问题研析

来源:中国监察 作者:彭阳春 时间:2016-11-09 09:33:15 点击: 【字体: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上述规定明确了对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实行解除处分的制度。  

关于解除处分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解除处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其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的处分是开除以外的处分。这是解除处分的首要条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包括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除处分仅限定在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这五种处分。如果行政机关公务员已经受到开除处分,则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复存在,因而也就不存在解除处分的问题。  

其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这是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悔”,即对自己实施过的违法违纪行为已经悔悟。“改”,即改正自己的错误。但在这里可能有个难以把握的问题,即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中那些受到处分之后不服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乃至再申诉(以下统称为申诉)的,如何判定他们是否有悔改表现,对此要具体分析。申诉是受处分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合法权利的行使不应使受处分人承受对己不利的后果,既包括不得因其申诉而加重处分,也不得因此承担其他不利后果,否则这一权利就丧失了应有的价值。  

其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这里是指没有再发生任何性质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没有发现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实施任何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没有发现受处分人在受处分之前有任何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才能被认定为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其四,处分期已满。所谓处分期,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后而承受的对个人晋升工资、级别、职务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的一个特定时间段。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降级、撤职为24个月。另外,如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对给予不同种类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对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应在一个处分期和多个同种类处分期的总和之间,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受到的处分没有被变更,受处分人都不可能提前被解除处分。  

关于解除处分的程序    

自解除处分制度重新确立以来,解除处分程序一直是个焦点问题。具体如何操作,其实就是明确回答解除处分谁来提、谁来办、怎么办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解除处分谁来提?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答案:一是由处分决定机关提出;二是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三是由受处分人本人提出。这三者谁都可以提。但从操作性强的角度考虑,解除处分应由受处分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此基础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再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就弥补了单纯依靠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可能因疏忽而延误时间的不足,有利于解除处分程序的及时启动。但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则不必考虑解除处分的问题:一是辞去公职的;二是调到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且不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三是处分期满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此外的其他情形,都可由受处分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这里的所在单位均指现所在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在受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应当向交流后的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该单位收到受处分人申请后,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表现情况,再及时向做出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其中,受处分人担任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可以在与所在单位其他班子成员沟通情况之后,以所在单位名义向做出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做出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确认做出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方面,应当以处分决定书的落款单位为准。如果下达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因机构改革撤销或者合并,则向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处分期满应当解除受处分人处分的,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解除处分谁来办?关于这个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并没有具体规定。通常情况下,只要遵循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即可,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辞去公职的。此种情况下,由于受处分人已主动放弃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份,是否解除处分对其已无实际影响,不再为其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第二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此种情况下,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第三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调到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任职,且不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此种情况下,由于受处分人身份上的变化,也不再为其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第四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此种情况下,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五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此种情况下,由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第六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原给予处分的机关因机构改革撤销或者合并的。此种情况下,应当由承继行政职能的相应机关来办理解除处分手续,没有相应机关的,由上级机关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第七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因受到撤职处分被降低职务和级别后,其新任职务的处分批准权限发生变化的,由其新职务的任免机关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应当注意的是,在遇到上述第四种、第五种和第七种情形时,原来由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收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申请之后,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而是向受处分人的任免机关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意见一并转交给受处分人的任免机关来处理。虽然上述情形中受处分人的任免机关并不是原下达处分决定的机关,但由于任免机关对受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可以被理解为处分决定机关。  

解除处分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无具体规定。一般而言,负责办理解除处分手续的处分决定机关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后,要对照解除处分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的方法主要有公示法和回访法。所谓公示法,即将解除处分的意见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明示的方法,听取大家意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没有不同意见,则视为符合解除处分条件。所谓回访法,即采取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访问了解的方式听取意见,了解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研究决定其是否符合解除处分的条件。经审核,凡是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当依照程序及时下达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处分期间表现不好;二是发现有新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前者,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后者,不予办理解除处分手续,并应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解除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发送的范围应当与原处分决定发送的范围基本相同。其中,由监察机关作出的解除处分决定,应该发给本人以及其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由新的任免机关作出的解除处分决定,除了发给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外,还应当将解除处分决定送原处分决定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解除处分决定后,对于处分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时间与受处分人处分期满的时间跨越两个年度的,如果受处分人在上一年度进行年度考核时没有确定考核等次,应当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精神,在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对受处分人补定等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期满前因申诉有理而被减轻处分的,如果当申诉处理决定作出时,受处分人在减轻处分后确定的处分期已满,应当由申诉处理决定机关同时通知处分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申诉处理决定机关同时是处分决定机关的,应当在下达申诉处理决定的同时,一并下达解除处分的决定。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不服提出申诉的,如果处分期满受处分人申请解除处分且符合解除处分的条件,即使申诉处理决定尚未作出,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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