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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没事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张磊 时间:2016-11-09 10:01:16 点击: 【字体:

    【条例原文】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秦某,某县副县长,分管全县文化体育工作,中共党员。为发展县里体育事业、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修建一个大型体育馆。工程招投标阶段,秦某的老同学、当地建筑老板周某找到秦某,请其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便利,考虑到同学情谊,秦某答应了。事后,周某“知恩图报”,多次给秦某送去财物,但考虑到现在管得严、风声紧,秦某皆予拒绝。之后,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送给秦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直至他人举报案发,儿子也未将收受周某财物一事告知秦某。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殊不知,依据新近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有违纪律要求,一旦管不好亲属,自己办事、亲属收钱,只要情节较重,一样违反廉洁纪律。  

具体到秦某的案件,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告诉记者,由于秦某对儿子收受他人财物一事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其构成收受他人财物错误,但这并不妨碍他构成违纪。  

他解释道,《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纳入纪律规制范畴,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旦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且情节较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党员干部哪怕对此不知情,也要受到处分。本案中,秦某利用职权为周某谋利,其子收受周某5万元,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如果秦某对其子收受周某财物一事知情,则构成受贿。  

实践中,不仅存在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在浙江省衢州市委原常委叶志翔那里,“丈夫办事,妻子收钱”便是固定模式;还存在如情妇这样的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太和县委原书记刘家坤便常常冲在前面为他人办事,情妇赵晓莉则在背后收钱。对此,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也将此类情况纳入了惩戒范畴。  

“党的纪律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所欲为,也不允许他们的身边人就此获益。”朱春根提醒,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严以用权,就要严格按规矩办事,并加强对身边人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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