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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纪律“尺子”量德才 将不胜任者挡“门外”——干部选拔廉政把关环节如何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邢德广 时间:2016-11-24 09:34:20 点击: 【字体:

2005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强调拟提拔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必须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2010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意见的,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2014年,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列为拟任人选考察的必经程序。

  认真落实这些程序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用“纪律”尺子衡量干部是否德才兼备的执纪作用,可以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把那些要求不严、品行不端、为政不廉的人挡在“门外”。

   选拔干部时廉政环节把关有“三难”

  廉政把关“难深入”。一是提名审核“程序化”。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确定的考察对象,只要近期没有受理群众实名举报、没有不廉洁行为、没有隐瞒个人有关事项、没有违纪违规“硬伤”的,都会顺利“通关”。二是廉情评价“凭印象”。纪检监察机关因为没有直接参与干部考察,对提拔重用的干部人选在工作作风、群众口碑、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不熟悉,只能通过考察组的情况介绍,结合平时掌握的“廉情”凭印象把关。三是征求意见“被邀请”。干部选拔任用的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工作都是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事前主动参与把关的少,只是在组织部门征求意见时才被邀请参与其中,以致出现“被动”把关的问题。

  “廉情”指数“难评估”。一是不能“面面俱到”。各地各单位在选人用人时,普遍存在“以工作成绩片面论英雄”的问题,没有真正把拟提拔对象廉洁自律等情况兼顾考虑,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把关时,也只能对拟提拔对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有限甄别,是不是具有“隐形腐败”问题实际很难把握。二是不能“先知先觉”。有的地方在选人用人时忽视“公示监督关”,监督渠道不畅,少数地方则搞“暗箱操作”或“一言堂”,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也是走走形式,纪检监察机关无法做到“先知先觉”。

  “隐形”腐败“难发现”。腐败问题普遍具有隐蔽性,对一些党员干部的一些腐败具体问题和现象很难做到早发现。还有,一些干部是否存在“为官不为”,“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现象,尤其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仅靠“明察”是很难发现的,还需要通过“暗访”等形式,花更多的时间查找线索和证据,才能弄清楚真实情况。

   破除“三难”,关键是“挺纪在前”

  健全工作机制,织密制度“笼子”。建议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出台《廉政把关实施办法》,对廉政把关的对象、情形、程序、结果处理办法作出统一规定。一是对把关对象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在把关情形上,对被审核对象的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群众信访举报主要问题初核情况,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和处理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作为审核内容;三是在把关程序上,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案管室负责统一牵头,党风政风、信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最后由常委会集体审核或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决定后,呈送报审单位;四是对有举报情况的对象,视举报内容,按照直接通过、建议报审单位调查处理、建议暂缓提拔使用、直接予以否决四个类别进行处理。

  提前介入,端稳把关“盘子”。将审查关口前移,在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考察人选后、实施考察前,应以发函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全面了解拟考察对象“廉情”,对凡是已立案调查或有群众举报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直接向党委(党组)提出不宜或者暂缓纳入考察人选意见,不予上会研究。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在进行干部选拔廉政把关时,还应重点考察关注拟选拔干部是否属于“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要严格遵循《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请示汇报,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共同把关,握紧“纪律”这把尺子。强化多部门配合,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检察、经济责任审计部门、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和信息互通机制,实行立体审核把关。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注重保护干部,坚持抓早抓小,对于一些轻微问题,以约谈、函询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原则上不作为影响干部提拔使用的问题。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应作出暂缓考察、取消资格、不予任用等决定。

  有责必担,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建立廉政把关“一案多查”的责任倒查机制,明确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廉政把关等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追责依据不明、追责界线不清的问题。在追责的实施上,应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主,防止责任追究出现空挡和“抓小放大”等现象发生,实现责任追究从严从实,实现由同体监督向全方位监督的转变。

  宽严相济,严格把关的同时注重保护干部。在工作实际中,经常会有考察预告一公布,就有对拟提任干部进行举报的现象。对拟提拔干部在考察期间和公示期内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廉政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视情况作出暂缓考察、取消考察对象资格、不予任用等决定。对查而不实、不能查实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说明,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对经查不实的问题还应当提交党委(党组),公平、公正地对干部作出考察评价,不能因为一封查而不实和不能查实的举报信而影响干部一辈子的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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